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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物消防安全评估有哪些规范与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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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物消防安全评估规范与规定详解

一、核心规范与法律基础

1. --法律

  •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

    • 要求: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等单位应履行消防安全职责,包括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,确保完好有效,检测记录需存档备查。

    • 注意:未明确要求全面的消防安全评估,但为消防设施检测提供了法律依据。

2. 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

  • 《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》(国办发〔2017〕87号)

    • 要求:火灾高危单位(如人员密集场所、易燃易爆单位、高层/地下公共建筑)需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,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,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。

    • 火灾高危单位定义:包括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、易燃易爆单位、高层/地下公共建筑等。

  • 《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(试行)》(公消〔2013〕60号)

    • 要求: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年按要求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评估,并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。

    • 评估内容:包括消防安全管理、建筑防火、消防设施、电气安全等。

  • 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(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)

    • 要求: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、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、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。评估报告应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、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。

3. --标准

  • 《建筑物消防安全评估规范》(GB 50345-2010)

    • 评估范围:适用于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建筑物消防安全评估。

    • 评估内容:包括建筑防火、消防设施、消防管理、电气安全等方面。

    • 评估方法:提供资料收集、现场检查、数据分析、评估结论形成等步骤。

    • 评估结果:标明评估等级(如高风险、较高风险、中等风险、低风险),并出具评估报告。

4. 地方规范(以北京为例)

  • 《北京市地方标准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规程》

    • 资料核查:包括消防验收资料、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、维保检测合同与报告等。

    • 现场状况检查

    • 燃气系统:检查管道设置、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、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等是否符合规范。

    • 消防车道、救援场地、疏散设施:确保符合现行规范,无私自改建、扩建行为。

    • 消防设施:检查消防给水系统、防排烟系统、固定灭火系统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是否正常运行。

    • 电气安全: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检查,更换老化线路,对故障设备进行维护修理。

    • 建筑消防系统评估

二、评估内容与程序

1. 评估内容

  • 建筑防火:包括建筑结构、防火墙、消防通道、疏散通道、防火分区等。

  • 消防设施:涵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、消火栓系统、防排烟系统、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等。

  • 消防管理:涉及消防安全责任制、消防安全制度、消防安全培训、应急预案等。

  • 电气安全:包括电气线路、用电设备、配电系统的安全性检测。

  • 燃气系统:针对使用燃气的场所,检查燃气管道、报警装置等。

2. 评估程序

  1. 资料收集:获取建筑物相关资料,如消防验收文件、维保记录、检测报告等。

  2. 现场检查:对消防设施、电气线路、疏散通道等进行实地检查,记录存在的问题。

  3. 数据分析:根据检查结果,结合相关标准,评估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状况。

  4. 评估报告:编制评估报告,明确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、火灾隐患及改进措施。

  5. 整改与验收: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,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,整改完成后进行验收。

三、责任主体与监管

1. 责任主体

  • 火灾高危单位: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。

  • 高层民用建筑:业主、使用人或消防服务单位负责组织评估。

  • 其他单位:鼓励自行或委托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,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。

2. 监管与处罚

  • 消防部门:通过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机制进行抽查,重点核查评估报告及整改情况。

  • 违规后果

    • 未按规定进行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,将面临3万-30万元罚款,甚至停业整顿。

    • 评估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,将依法追究责任。

四、地方特色规定(以北京为例)

1. 北京市地方标准

  • 《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规程》

    • 资料核查:包括消防验收资料、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、维保检测合同与报告等。

    • 现场状况检查

    • 燃气系统:检查管道设置、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、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等是否符合规范。

    • 消防车道、救援场地、疏散设施:确保符合现行规范,无私自改建、扩建行为。

    • 消防设施:检查消防给水系统、防排烟系统、固定灭火系统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是否正常运行。

    • 电气安全: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检查,更换老化线路,对故障设备进行维护修理。

    • 建筑消防系统评估

2. 其他地区特色

  • 浙江省

    • 《浙江省消防条例》: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,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。

    • 《浙江省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》: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需履行消防安全评估职责,确保消防安全。

  • 天津市

    • 《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》:火灾高危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,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。

    • 《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》:明确火灾高危单位的界定标准及评估要求。

五、总结

建筑物消防安全评估是确保消防安全的重要手段,其规范与规定涵盖--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、--标准及地方规范。火灾高危单位、高层民用建筑等需强制进行评估,其他单位鼓励开展。评估内容全面,程序规范,责任主体明确,监管严格。通过评估,可及时发现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,提升建筑物消防安全水平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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